举报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城建局拆迁办,2001年拆迁东门房屋到如今不按照协议书安置赔偿,百姓找了13年西和县政府和拆迁办,多次争吵,态度恶劣。西和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回答“房子没拆我吧你叫爷,房子拆了你要把我叫爷!那是国家的财产!协议不生效,建设协议作废补偿协议”,上访回来也不解决,西和县法院说“政府是老大,法院是老二,政府不修统建楼,没办法解决”。西和县国土局2009年违法夜晚强征汉源镇鱼磨村耕地,没有通知本人,修过境路,赔偿4800元一亩,是西和县汉源镇中山村村长把钱扔进我家,同时又65000元给当地有权势的赔偿,剩余的耕地,被当地开发商围起来倒上石土,到如今一分未赔偿。图1 2拍卖耕地,图3 4百姓住了13年随时可能倒塌过度危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国务院令 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