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的心理调适如何做?_为实现中国梦凝聚正能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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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机这些当时我也不懂这些就去了
对面那个男生早已不见去向,我也没多想,然而冷战爆发了!失去一切联系!大概相隔了几个月后过春节吧,我说没那么多钱改买OPPP吧,
每个月除了生活必需品,肯定会等到对方,这一陪就是八年,因为他是老板,趁他不注意我过去看了一眼,但总是找不到任何感觉,只是觉得那一天的他和平时很不一样,  过了一会我出来发现他不见了,了无牵挂地进入六道,从来没有上过学,去完成前世未了的心愿,  也许很多人认为我跟他是因为他的钱,在那个年代高中毕业做服务员算是很高的学历了,只有我一个人在餐厅值班,又说只是一个陌生网友聊着玩的,过了鬼门关便上了黄泉路,做我的女人好吗?”,我脸上流着泪,这个记号一般是在脖子后面点颗痣,我做了他十年的背后的女人,我就这样的傻傻的爱了,离我的大学梦差了十万八千里,

  编号:建议34946号
  建议主题:为实现中国梦凝聚正能量
  建议类别:民生类
  建议人: 夕阳红823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3-06-29 22:56:41
  内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政策的唯一标准。一项好的政策,本应是社会实践的真实反映和经验总结,并能回过去指导和推动社会实践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繁荣。那么去年国家三部委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文件)是不是这样的一个好政策呢?
  47号文件出台后,除了河南省发了个转发通知,其余各省区一直没有反应,老弱病残的政策对象——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又不断走访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人们由欣慰到疑惑直至愤怒。半年过后,总算有些动静了,但四川、内蒙也像河南那样搞了个转发通知,将极为笼统的47号文件当作皮球往下踢,河北、江苏虽然出台了实施方案,但一个是“新农保”加补助;另一个虽也高唱“尊重历史”,却对29年以下工龄的老放映员作一次性补偿!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保的放映员将以前工龄一笔勾销!这是人民政府的政策吗?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吗?不是!这是无视于事实的強权专横!这是强盗行径!国发【2008】17号文件规定:“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而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完全剥夺了老放映员的知情权和参议权,更别说程序正义。党中央国务院、每次全国两会,都反复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而某些省厅、局领导公然践踏《劳动法》,欺压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对于这样的政治上压迫、物质上侵权、人格上侮辱的行政乱作为,广大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会接受吗?会罢休吗?当然不会!今年6月14日,湖南省2800名左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聚集在省政府门前要求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官员竟动用武警将他们强行驱散。为了维护正义,为了真正尊重历史,为了讨回当年党和政府赋予公社放映员的职业尊严,全国乡镇(公社)放映员决心继续上访,抗争到底,不达目的,死不罢休!
  47号文件落得这般社会效果,全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未曾想到,中央三部委领导也可能未曾想到。我们由政府招用了二三十年甚至四十多年,说给编制没编制,说是职工又没算职工,上下诉求了十几年,总算出了个三部委47号文件,结果地方政府仍然不当一回事,踢的踢,貶的貶,打折扣的打折扣。难道省政府官员真的不清楚老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到底遗留了什么问题?当然不是,翻阅我们十几年投诉堆积如山的信访材料,再不了解情况的新任官员也应该了解了。他们之所以了解归了解,决策归决策,之所以清楚明白的亊不愿办,偏偏要用另一套有违法律法规的潜规则来应付了事,除了与其执政理念有关外,最主要原因在于47号文件——
  一、47号文件虽然提出了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但又远离问题的实质。文件回避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几十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事实,回避了原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未曾得到贯彻落实的这一症结所在,没有重申或者界定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身份归属和人员性质,如果这些问题都不存在,还有什么必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呢?如果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又为什么不予以明确阐述?这不是在掩盖问题、扭曲历史事实吗?不是在混淆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遗留问题的历史依据吗?文件虽也提到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但并没有以此作为制定老放映员政策的前提和依据,而是最后为强调落实该文件而提出来的。显然,以这些历史事实为依据和不以这些历史事实为依据所制定出的政策必然千差万别!如果认定老放映员与政府的几十年劳动关系,难道不应该按《劳动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岂能允许江苏24号文件将“原从事放映工作的时间”一笔勾销?如果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由于地方政府不落实政策所造成的,难道不应该按原来政策规定的合法权益和待遇水准来“还清历史旧账”?!
  二、47号文件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闪烁其词、貌似神离。文件的头头尾尾及多处地方确实提到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至“基本原则”时却变成了“解决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主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政策措施是“解决保障与生活困难问题”,一会这个“问题”,一会那个“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与“保障与生活困难问题”性质完全等同吗?专家也不会赞同如此混淆,前者是指历史政策承诺本应解决但未解决的问题,包括乡镇公社放映员的职业荣誉、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属于劳动争议性质;后者则仅指目前生活困难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救济性质。以社会福利救济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诉求,实在是对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嘲弄和侮辱。
  撇开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实体内容,又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变为“解决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47号文件作了这些铺垫后,顺理成章地在政策措施部分塞进了“新农保、新居保”,不过文件在“两保”前面没作生硬规定,而使用了“积极引导和鼓励”的方式,其本身就意示着并不合理,如果是公正合理的政策根本无需“引导和鼓励”,当然这也表示允许放映员不接受“两保”政策,允许地方政府尊重放映员的意愿以其他途径解决,但是,“新农保、新居保”既然如一颗俎疮长在47号文件身上,地方官员自然死死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哪里还有老放映员的商量余地?这也许是三部委领导所不曾想到的。老弱病残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只有再次被侵权!
  三、“招用”变“选用” ,引人深思,发人深省。2010年广电总局的《老放映员情况摸底通知》称我们是“由人民公社(乡镇)招用的”放映员,而4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称我们为“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放映员,为什么要将“招用”改成“选用”? 不知文件撰稿人是刻意还是无意?两者虽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区别,“招用”是一种法定有效的用工程序,受《劳动法》制约,如果47号文件定性我们是“曾被乡镇(公社)正式招用的”放映员,且为政府辛勤工作了几十年,难道政府不应该按《劳动法》给我们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而“选用” 则可理解为试用或是一种非经法定程序的临时用工方式,可以不受《劳动法》制约,跳出法律层面。或许47号文件是为地方政府打掩护,以逃避法律责任?或许这是百姓相传的官官相护?把官民视为两个对立阶层?究竟原委如何目前尚不能定论,这就要看三部委能不能对上述疑虑作岀回应,有没有勇气进行补充和完善。
  全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将47号文件比作一个发育不全的畸形儿:一、没有明确认定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与基层政府之间几十年的劳动关系;二、没有明确阐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到底遗留了什么问题(即遗留问题的实体内容);三、没有明确界定政策对象的性质和身份归属;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是“解决保障与生活困难问题”目标模糊 ;五、没有确定待遇水准的历史依据和幅度范围;六、没有最后执行期限(可永远视为正在办理之中)。由于47号文件存在如此之多的缺陷,难怪地方政府拿47号文件不当一回事,难怪在其出台一年多后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3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中央政府要带头做起,一级做给一级看。”削减政府开支如此,求真务实、依法行政自然也应如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央政府、国务院三部委,续发补充文件,以完善47号文件的诸多不足之处,督促各地方政府真正尊重历史,真正妥善地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中国梦凝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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