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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德林被判故意杀人死缓、缓行两年一案的
申 诉 书
申诉人:向真桂,男,农民,现年64岁,身份证号:422822194907074519,家住湖北省建始县景阳镇硝洞坪村六组8号,系被害人向德林父亲。
申诉事由:关于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既(1997)恩施州中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向德林故意杀人死缓,缓期两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证据不足,量刑严重不准,纯属为景阳派出所三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掩盖罪行而乱判本人特别不服,特向高院提出申诉,望明查。
向德林一案发生后,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许可,我查阅了全部卷宗,其中卷宗111页、115页、120页、121页、96页、6页、9页、88页、42页、43页、118页等和法医鉴定书,我认为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漏洞百出,量刑草率,严重不符。
向德林,男,1973年生,小学文化,农民,服刑前住湖北省建始县景阳镇硝洞坪村六组8号,1997年春到武汉务工,同年上旬务工期间被武汉一游子将大腿杀了一刀,造成伤害,被人送往武汉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仅住院三天度过危险期就出院,无奈之下,求朋友武汉司机刘传兵将向德林送回家。当车行至景阳镇谢家湾村二组曾德章家住处车出现故障,两人商议将车寄存在曾德章家,步行二十余里于晚上十点多钟回到家中。
刘传兵在我家玩了两天,因刘传兵身无分文买车配件修车,我给向德林肆佰余元钱陪刘传兵到红岩购配件,二人购配件后已是下午,因无车只好步行返回,二人沿建官公路步行到景阳镇大里村一组,即建官路81公里处,已是晚上下半夜四点多钟,两人又累又饿,天又下着细雨,加之向德林腿伤疼痛难忍,刘传兵未曾走过这么远的路,实在已是寸步难行,二人商议坐在公路边石头上休息,由于劳累,二人不知不觉便倒地睡着了,也不知啥时间向德林因腿伤剧疼而醒,无法再睡,宜喊刘传兵起来赶路,而刘传兵睡意正浓,说“等天亮了再走……”,向德林觉得饥寒交迫,腿伤剧疼难忍,便与刘传兵争吵起来,直至二人扭打完后,向德林睹气独自一人赶路,早上10点多钟,才走到景阳民族饭店,坐在饭店椅子上休息。
景阳派出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说“大里村公路边打死人了”,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未到案发现场勘查,便出动三名民警持枪睹口,到街上抓人,当三名民警行至民族饭店时(向学庆经营的),认为向德林可疑,不问青红皂白朝向德林连开三枪,一枪击中向德林腹部,一枪击中向德林大腿,一枪击中向德林背后一米高左右的墙上……,枪枪均欲置向德林于死命,三民警不管向德林死活,将他拖上一辆三轮车,后来见其生命垂危才送到景阳卫生院抢救治疗,眼见有生命危险,三天后转到建始县医院救治,当时情景在场的许多群众看得一清二楚。
1997年5月18日,向德林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恩施州中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向德林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拘押服刑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鄂东黄州监狱一监区。
我对本院判决向德林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服的理由是:
1、根据建始县法院法医卷宗鉴定材料:法医鉴定刘传兵所受伤为轻伤,仅在县医院治疗两天时间就出院回武汉了,对刘传兵未造成身体重大伤害和财产经济损失,只是二人扭打导致刘传兵轻伤而已,不够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案件。同时开庭审理时刘传兵未出庭,也未委托辩护律师出庭指控向德林犯故意杀人罪。
2、判故意杀人罪不妥:故意杀人必须具备有杀人动机,预谋过程,作案凶器和图财害命或利益关系达到自己的目的,致使他人重伤、致使或死亡。本案当事人之间刘传兵身无分文,故图财害命不成立,双方无怨,无经济往来,无利益冲突,故意杀人不成立。仅二人争吵、扭打成轻伤而已。
假若向德林要故意杀人,可选择荒无人烟的深山老林路段和悬岩,峡谷地等处,而是人户周密的大里管理区81公里处的公路边,情理不符。
根据建始县法医鉴定刘传兵为轻伤,量刑不准。
为此我认为中院是为了掩盖三名民警执法不公,知法犯法的罪行开脱罢了,理由是:三名民警在自认为向德林可疑,一没有逃跑,二没有反抗,三手中无任何寸木寸铁的情况下,连朝向德林要害致命处开三枪,其罪责难辞其昝。
3、开庭审理草率,检察院起诉是抢劫罪,经辩护刘传兵身无分文,连配件的钱都没有,无钱财可抢,所指的刘传兵、向德林二人商议寄放在曾德章家的车辆距离二人争吵扭打之处约50公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德林抢劫的罪证之时,法院判故意杀人,并且是开庭30多天后(未当庭宣判)一纸通知“向德林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执法不公,审理草率,有暗箱操作之嫌。法院是在以判向德林故意杀人来掩盖、庇护三名民警知法犯法,开枪打向德林的错误行为。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动机、后果、判故意杀人死缓,证据不足,情理不符,执法不公,不严,令群众寒心,简直是草菅人命。
我充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为障显法律的尊严,恳请高院及中央政法委对湖北省恩施中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进行复查复审,还公民一个公道,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申诉人:向真桂
电话:13886760389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