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的情感咨询如何进行?为什么?_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你们真的是开创了先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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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你们真的是开创了先河
  在网上看到,发生在陕西略阳的公务人员,包工头等的“嫖宿”幼女案,有了基本的定论。
  有的时候我一直叹息,我们这个国家无处不在的“创造力”,尤其是在语言文字上的“独树一帜”,我一直很困惑“嫖宿”这个词汇,到底是哪一个王八蛋创造出来,并堂而皇之的写入法律条文里的,从简单的直观感受而言,这基本属于畜生才能想到的东西。
  一群公职人员,性侵了一个12岁的女孩,这不是强奸,是什么“嫖宿”,而寻常可见的此类案件如果是平头百姓所谓,肯定是“强奸犯”,这种法律条文真的是让人大开眼界。当然,想一想国务院的一个什么鸟参事,不久前公开在媒体宣称,官员强奸这事儿说法不好,应当改为宠幸,突然也就释然了,原来流氓是一脉相承的。
  陕西 略阳警方对此案的解读是“一个一个上不算强奸”,看到这样的结论,已经不是荒唐可笑了,不想骂街都不行。所以想骂,是因为你面对一个如此寡廉鲜耻的地方政府机构如此荒诞的解释不愤怒都不行,另外就是所以想骂,是因为透过他们对此案的解读你已经可以读懂所有的内涵。
  “一个一个上不算强奸”。多么彪悍的解释,那么恳请陕西略阳警方,给全国人民演绎一下,如何算作强奸。
  村支书,镇公务员,包工头,一群禽兽糟蹋一个12岁的孩子,就被如此轻描淡写的化解为“嫖宿”,其实我们知道,他们就是不太好意思说出:那都是那个12岁的孩子卖淫。这样一句话罢了。还没说出,那个12岁的孩子是勾引党的干部,用色相腐化领导这样更加凶悍的结论罢了。
  “嫌疑人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另称,大出血是谣传,人家是月经来了!
  我一直很善良的觉得这个世界很美好,也原本应当美好。可是,看了陕西略阳警方的定论之后,除了感到愤怒剩下的就是绝望。对这个体制的绝望,对这些公仆的绝望。你们有怎样疯狂的心态,会做出如此表述?
  《刑法》中有关强奸的法律表述是这样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也查询过,这个法律条文还没有失效,还在执行,那么陕西略阳警方对这起引起全国人民关注和愤怒的案件,如何能给出如此的司法解释呢?
  你们可以官官相护,但是,不能无耻而且无底线。
  你们可以无耻而无底线,但是,不要低估人民的智商。
  七八个禽兽,性侵一个未成年人,这不是强奸,这是嫖宿,我就想问一句,略阳警方的有关人员,假如被侵害者是你的家人,亲人,你认同这样的解释吗?
  当严肃的法律,成为一群人可以肆意妄为的保护伞的时候,这个社会注定要透出它的绝望和死光。
  从“带套不算强奸”到“一个一个上不算轮奸”,你们真的是开创了先河。
  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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