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论赋税

  《国富论》论赋税
  ——学习《国富论》的体会(24)
  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
  一国赋税的四种原则,一、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干国家所收入的。
  如人民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人民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
  第一部分,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定额地租,估计既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按照一般丈量及评价而估定的土地税,其开始虽很公平,但实行不到多久,就必定变为不公平。为防止这流弊,政府要不断地耐心地注意国中各农场的状态及其产物的一切变动。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课于土地地租的赋税。这赋税,起先虽由农民垫支,结果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从他既经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赋税。农民交出这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其逐年大抵价值,那是没有的事。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是依某种评价征收货币。土地生产物税征收货币,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有的则是按照一定不变的评价。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
  与房租比较,地皮租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那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
  第二部分,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由资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后一部分利润,分明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投资危险及困难的报酬,并且,在大多数场合,这报酬是非常轻微的。资本使用者,必得有这项报酬,他才肯继续使用,否则,从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会再做下去的。
  乍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就好象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资危险与困难的报酬后所剩下的纯收入。
  然而与地租比较,货币利息究竟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有两种的情由。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决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确地确定。但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却几乎常是秘密的,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差不多是做不到。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那一个特定国家。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是随便的估算方法为满足。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
  特定营业利润税。有些国家,对于资本利润,课有特别税,这资本有时是用在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是用在农业上的。不过,对于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场合,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并且,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这合理利润)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买物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而在大多数场合,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若干。
  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其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之课税,而此等税,也可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第三部分,劳动工资税
  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税额以上。
  制造业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制造业主是有权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垫支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
  如果对工资直接所课的税,不曾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发生了大大的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低减,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
  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象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干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象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对这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给予以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很可以课税的。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
  第四部分,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分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不论采用那种人头税,想按照人民收入比例征收,都不可能;这种不可能,似乎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发明。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并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它就努力间接地对他们的费用课税。这费用,被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与他们的收入保持有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费用课税,就是把税加在那费用所由而支出的消费品上。
  消费品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
  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释,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关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做奢侈品。不过,称之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适度的使用,有所非难。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其所生影响恰恰相同。劳动者虽由自己手中支出此税,但至少就相当长期说,他甚至连垫支也说不上。那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那雇主如系制造业者,他将把这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所以,此税最后的支付,以及这增加利润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
  对所谓奢侈品课税,甚至对贫穷者奢侈品课税,则又当别论,课税品价格的腾贵,并不一定会惹起劳动工资的增高。
  消费品,不论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两种方法课税。其一,可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货物消费某种货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定额的税。一种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的时间的商品,最宜于以前一方法课税;一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速的商品,则最宜于以后一方法课税。马车税及金银器皿税,为前者课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的其他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为后者课税方法的实例。
  现在对外国制造品所课的税,如把刚才列举的外货中若干货物的关税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为目的而征收,却是以独占为目的而征收,即要在国内市场上,给本国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废一切禁令,对外国制造品课以根据经验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度的关税,我国工人,可依然在国内市场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现在对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物品,到那时亦会提供极大的收入了。
  劳动者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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