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海波的处罚多维度反思劳教政策

  从黄海波的处罚多维度反思劳教政策
  劳教取消了,公知们都叫好,尤其是黄海波这次被收容教育半年,更有很多的声音,这收容教育与劳教相比,是不用强制劳动了,体现了人权的进步,而对一些轻微和常态化的违法分子,没有足够的震慑手段,问题是非常多的。
  公知以及被洗脑的人们总以为限制公权力的暴力对自己有利,总说诸如取消劳教等对你们每一个人有利,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公权力所滥用和冤枉,但他们完全忽视这样的冤枉的可能性与这些公权力惩治坏人给普通人所带来的好处,普通人是被坏人欺凌的时候多还是被冤枉的时候多?这比例是完全不对等的,但司法蛀虫和公知律师只有服务于这些被惩治者才能够得到钱!就如大家都知道美国警察对交通违法也可以使用枪瞄准你的头部,你能够说因为枪有走火的可能而要求禁止警察这样做吗?这不是枪走火的可能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吗?因为谁都基本上免不了交通违法,从而免不了警察叫你停车的时候以枪瞄准你来开始他的执法……,因此有劳教等震慑一些犯罪分子的妄为,其实对普通人是更有利的,就如有大量的小偷扒手不够盗窃罪的水平,有大量的流氓在骚扰妇女,而殴打他人不够伤害罪的也非常多,对这些人要是没有了与劳教相应的手段,社会是要怎样的混乱?但有人就是为了让中国混乱。你愿意为一个可能的冤枉而放纵几百个坏蛋吗?
  公知们以颠覆政权合法暴力为己任,一个政权能够使用国家暴力,是政权能够存在的基础,现在中国所有的政权暴力,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似乎国家暴力存在就是妖魔。而我们对一些恐怖分子的失控,就是对大量涉嫌恐怖活动的参与者缺乏暴力手段,结果就是在轻微的时候没有暴力手段,使之可以发展到恶劣危害社会的地步。国家执法必须注意合理的执法成本,在美国搞的不是劳教,而是在警察觉得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先打死你,打死了你是死无对证,对开枪的警察再无罪推定,他们行使国家暴力的权利和尺度比中国大很多。而且与劳教类似的,西方也有社区矫正,也有简易程序等,中国的劳教制度不是简单的取消,而是要与西方的制度接轨,这个接轨我们要看到西方狠的地方!西方是三次犯罪就是重刑的,这个重刑是25年以上,比如有个妇女因为六次酒驾被判处了终身监禁。西方最高就是终身监禁,而中国是有期徒刑最高就是20年。
  相比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的缺失是更可怕的,我们老百姓经常抱怨更多的是自己受到了侵害,却没有足够惩治侵害人的手段!小偷构不成盗窃罪,被打构不成强奸罪,被耍流氓构不成强奸猥亵罪等等,就算是维稳,也不能都说是对老百姓权利的侵害,对肆虐的恐怖分子,没有维稳的力量能行吗?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公权力滥用的情况被夸大,实际社会面临的是公权力缺失下,老百姓被黑恶势力所肆虐的情况!限制公权力,司法律师们最高兴,因为这样给他们空间,能够给律师费用的不是受害人,恰恰是嫌疑人!美国警察绝对有执法权威,而且执法时不容你辩解。我一个朋友告诉我说他知道的案例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被警察拦下,因为辩解并发火就被逮捕。这其实还是轻的,把警察惹急了,被开枪打死也很正常。有些人拿文革说话,说文革红卫兵抄别人的家,后来自己也被别人抄家,如此云云,所以不能赋予执法者公权力暴力等等……但这里面的概念是不对的,因为文革时代恰恰是一个公检法被打倒的年代,是一个公权力缺失的年代,红卫兵没有合法的公权力,红卫兵不是公权力的滥用者,而是公权力缺失下的作乱者!如果中国再一次进入到公权力缺失的年代,则文革的阴暗面就要再度出现了,给社会带来的不是光明,而是犯罪分子的横行!杜绝文革的打砸抢,依靠的恰恰是给公权力巨大的威力,这个威力后来也饱受诟病,那就是严打,没有严打杀掉一大批社会渣滓,就没有中国今天的社会秩序。所以有些公知不是不知道,而是有特别的目的就是要让中国进入这样的状态好浑水摸鱼,这也是敌对势力所希望和扶持的。
  美国没有冤案吗?美国是冤案你看不出来!警察打死的是死无对证,陪审团是永远正确谁不服上访是藐视法庭,这些都比我们对付访民要狠的多,而且这些新闻是不能负面报道的,否则记者和报社也是有罪的,美国讲无罪推定,谁敢有罪推定政府和公权力,就是有罪!而中国是可以肆无忌惮的有罪推定公权力,比如政府和警察,不会为这样的推定付出代价的,既然要搞无罪推定,那么我们就要彻底的接轨,不能有罪推定政府、公权力等等……
  对一个体系,拒识率和误识率是对立的,经常难以同时优化,如果你要不冤枉一个人,就要放走大量的罪犯,疑罪从无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西方的疑罪从无是法院对公权力的,但不是对受害人的,受害人直接的控告,从来不作为疑罪来从无的!西方的司法也是以受害人的当事人主义为主体的,受害人是独立在外的,而中国是检控主义,把受害人的权利都给了检察官,是公权力为受害人伸冤的,此时你限制公权力的背后,就是限制了受害人的权益,对普通老百姓,是被冤枉的多还是当受害人的情况多?因此有一些冤案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就如真理是相对的一样,你追求没有任何冤案的绝对真理,一定是要走向谬误的!我们对待这样的问题,就是把冤案看作是一个合理的司法成本,控制拒识率和误识率达到最优的范围得到最好的社会效益,如文革那样误识率过大不成,但现在搞的过分造成拒识率太大也不成的,这就是朱令案凶手一直逍遥法外不能被公众所接受的原因。容许有一定的冤案存在,对冤案要国家充分的补偿赔偿和严惩责任人,而不是要求制度上的绝对真理去妖魔化制度。
  所以对于劳教,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取消,而是改进其不合理的地方,减少冤案的发生。我们今日按照民意取消了劳教,但不等于取消了对应当劳教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我们的本意是不让有人受到冤枉被劳教,而不是不让做恶的应当劳教的黑恶人员不受惩罚!所以尽快建立与劳教相适应的更合理的惩处黑恶分子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对劳教政策,我们要更多维度的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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