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秀芳,女,汉族,1939年6月15日出生,系死者配偶,电话:13569891103。
余国华,女,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系死者长女,电话:15299452105。
余长风,女,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系死者次女。电话:18099661469。
余长秀,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系死者三女。
余文英,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系死者小女儿。
申诉请求:
强烈要求彻底查明并追究十六年前新疆公安干警包庇杀人凶手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伪造,变造公安局局档案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归还我老伴余才清的尸体。
事实与经过:
申诉人:汪秀芳(女儿)的丈夫余才清1925年出生,于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系1949年参加革命的老革命,1956年退役复员后一直享受着各项国家优惠待遇,后在新疆兵团工程处二团战士,一辈子勤勤恳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新疆的开发建设作出了毕生的奉献,于1981年光荣退休。
不幸的事发生在1997年7月6日那一天,时年72岁的余才清在上街散步出门后就再也没有回家,全家十几位亲人四处奔波寻找,整个乌鲁木齐至原藉湖北的家乡均无一点音信,后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也向新疆的各种报纸、电视等其它方式登发了数十次的寻人启事均无结果,然而到2006年8月1日到派出所办事给我一张丈夫户口簿信息表,派出所在余才清名字后加盖了“死亡”二个大红印记!在2010年7月份,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安局喀什东路派出所干警才拿出了一份“余才清户口注销档案”其中有一份《死亡医学证明》其内容为:“死者余才清,男,汉族,实际年龄75岁,死因:交通事故,死亡日期:2000年4月4日,家属签名:余长秀,户口注销时间2000年9月5日”。以上申诉人及其家人才开始重视并追查余才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及骨灰存放在哪里等一系列疑问。在母女五人不断追问当地派出所公安户籍警这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档案存放在公安机关长达11年之久才拿出来告知我们全家亲人,那么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是谁?车辆在何地将丈夫余才清撞死?死后尸体存放在哪里?被处罚的肇事责任认定书在哪里,是谁为丈夫余才清收尸的?这一系列问号始终隐瞒至今,也就是死不见尸,活不见人的年限已达十六年之久了,这十六年来逢清明、过年过节,老伴汪秀芳及四个女儿都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她们连给亲人寄托哀思的尸体或骨灰都见不到!人的一生中痛失亲人后,尸体难道会无故失踪吗?人命关天,在法律法规日趋健全的中华大地上,是谁胆大妄为,竭立保护肇事犯罪,又是谁将尸体私下处理查无影踪呢?
从2010年至今2014年5年来,为此全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信访,逐级又向公安分局信访,向乌鲁木齐公安局信访,向新疆公安厅信访……每一次上访令人悲愤,接访人员均已时过境迁,当年办案人员调动、离职、退休为由搪塞阻挠、拒访、推搡、漫骂、殴打我们孤寡老妇及其女儿们!甚至以袭警、妨害公务的罪名将三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儿们强行关押在派出所羁押室。限制人生自由,最终用公安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将3位50多岁的女儿们关进看守所,迄今2014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再次对维权人汪秀芳这个75岁的老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使用“抓获”维权人的经过,足以证明乌鲁木齐公安局对痛失丈夫多年维权未果,还履次被堵截、关押、抓获、处罚等手段限制当事人合法诉求,实属不分青红皂白地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老人妇女过度使用拘留管制等手段实属非法限制了申诉人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均为新疆公安厅下属公安干警或工作人员所为。然而,新疆公安厅信访办的人员作为本地区最高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对本申诉案由进行分析、研究、调查、追问等途径予以答复或解决,更不调查历史案情,放任包庇、纵容手下人员对年迈7旬及手无寸铁的良家妇孺使用暴力执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殴打、辱骂老人和妇女的野蛮行为不予纠正,不去批评教育,做好当事人的信访工作,致使一起十分容易查明的死亡档案,竟然不敢公开透明地公告天下人,还维持了下级公安机关的错误决定,这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原因!
新疆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我们不断追问原因无奈的情形下,又换了一套新的说法:“你们不是不让注销户口吗?那我们再给丈夫余才清或(父亲)恢复户口,你们还可以领到退休工资和生活补贴。”就这样,喀什东路派出所又把死者余才清于2012年2月23日主动把11年前已宣告死亡的余才清从“死亡”转眼间又变成了一个活人!并擅自恢复了余才清的户口!这就是新疆基层公安干警们所谓严格执法掩盖死亡事实的处理结果。
我们申诉人要求查明的是如下几个问题:
1、人是你们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宣告死亡的,那么尸体在哪里?
2、十一年后又是公安局基层干警主动将死人变成活人,并恢复了户口,那么活人在哪里?
3、既然是交通肇事死亡,那么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及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又在哪里?
4、他们所包庇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在哪里?
5、死者家属的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是谁领走的?
6、原工作单位职工去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怎么申领?
新疆区公安厅:你们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应该设身处地的为我们老百姓做主啊!你们的手下个别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仅仅是工作不认真负责,在追寻丈夫余才清(父亲)生与死的这一过程中,严重的伤害了余才清全家人的感情。他们不为民做主,干下了这么多伤风败俗、伤天害理的行为,难道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你们虽然对16年前事件不知情,也许你们对下级公安信访给我们的答复也从未见过,但你们一定是德高望重的政府领导人,也应该是懂法或法律专家,更是我们全家母女五人最值得信赖的最高接访人。我们坚信在你们的亲自监督、部署下,这件关切民生的普通案件并不难得到彻底解决。我们都是父母的子女,我们都是炎黄子孙,老伴或(父亲)死亡、复活的这一场悲剧是什么人策划的?他们为什么这么干?给我们全家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形容的,基层公安干警这么干究竟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或法规?
我们的诉求是依法提出的,我们要求:挖出这个造假、包庇致人死亡的罪犯,还我丈夫余才清(父亲)的尸体,这难到不合情理么?我们在维权中承受的不白之冤,造成的精神伤害,您应该能理解吧?他们视我们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纯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公安机关办案的合法程序。也根本没有一点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他们视我们母女五人为洪水猛兽,这中间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在这五年中,用种种野蛮残酷的手段对待我们母女五人,难道有一丝的人道吗?我们的合理的诉求难道过份吗?
呈请 领导们 抽出宝贵的一点时间,调动您的法律专家团队,针对我们以上母女五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及时研究,尽快能给我们一个合情、合法、合理的处理结果!
致:新疆区公安厅领导
申诉人:汪秀芳、余国华、余长风、余长秀、余文英及全家人
2014年6月30日
(我们有录音等证据)